滬建建(2000)第0047號
根據我委滬建建(98)第0088號文下達的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編制計劃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編的《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經有關專家審查和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統一編號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實施。
該強制性規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1 總則
1.0.1 書為適應本市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根據本市養老事業發展規劃,滿足老年人對建筑設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專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其他建筑改造為養老設施、原有養老設施的改、擴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參照執行。
1.0.3 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應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注意人文環境和諧,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點進行設計,為老年人住養、生活護理提供方便的設施和服務。
1.0.4 養老設施建筑應按養老設施性質類別設計??梢砸环N護理方式為主,兼顧其他護理方式進行設計,也可按養老結構,包含各類護理方式進行設計。
1.0.5 養老設施建筑空間、配件、設備設施的尺度設計,應考慮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體尺度和使用輪椅或需要護理的情況。
1.0.6 養老設施建筑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地方法規、規定的要求。
2 術語
2.0.1 養老設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為老年人(年齡60歲以上)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含福利院、敬(安、養)老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綜合性服務的設施。
2.0.2 福利院、 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專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養老設施,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項目。
2.0.3 老年護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為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并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項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單元為基本成分單位,具備餐飲、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服務體系的養老設施。
3 養老設施的設置
3.0.1 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應配置與居住區、居住小區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養老設施。其總床位數不應小于人口規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按其養老床位數量分為兩類,床位數大于等于100床的為甲類;床位數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為乙類。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按其設施設備配置標準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級3個等級。
3.0.4 養老設施的設置應根據人口結構特點和周圍設施情況而定,居住區可設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區可設敬老院、老年護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級: ≥40m2;
二級: ≥30m2;
三級: ≥25m2。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數。
2. 老年護理院每床建筑面積可略低于上述指標。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積指標不應小于40m2。
4 總平面設計
4.0.1 基地選址應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城市醫療點,環境優美,遠離噪聲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設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設計應簡潔流暢,方便救護車、消防車及輪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應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設施,并有明顯的交通標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動場所)應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處于公用服務用房的上風方向。每兩幢主要建筑之間宜設長廊聯系。
4.0.5 規劃結構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建筑與室外環境有良好的結合。輔助建筑應與主要建筑聯系方便,避免噪聲及廢氣對主要建筑的影響。
4.0.6 新區主要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應少于3h,養老設施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舊區主要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應少于2h。
4.0.7 綠地與基地面積之比,新區不應小于45%,中心城舊區不應小于30%,且均應有集中綠地。
4.0.8 養老設施的容積率,新區不應大于0.3,中心城舊區不應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動場所應地勢平坦,朝陽通風,并設有座椅。
5 用房及面積標準
5.0.1 養老設施用房應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務用房、醫療用房、健身活動用房、行政輔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應包括臥室、衛生間等空間,老年公寓還宜包括起居室、廚房、陽臺等空間;公用服務用房應包括廚房、餐廳、公用小廚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間;醫療用房應包括醫務室、觀察室等空間;健身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含閱覽、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間;行政輔助用房應包括辦公室、庫房、接待室、小賣部等空間。
5.0.3 甲類養老設施還應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太平間、門衛室等空間,宜設置心理咨詢室等空間;乙類養老設施宜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太平間、門衛室等空間。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間臥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全護理老人每間臥室的床位數不得大于6床。一級設施應以單人臥室、雙人臥室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級設施應以雙人臥室、三人臥室為主,四人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級設施可以三人臥室、四人臥室為主。老年公寓應配置以單人或雙人為主的一室、一室一廳、二室一廳的獨立型居住生活單元。
5.0.5 臥室每床位的凈面積指標不得低于表5.0.5的規定值,但單人臥室的凈面積不得低于8m2。
表5.0.5 每床位凈面積指標(m2)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凈面積不應小于10m2,廚房不應小于5m2,衛生間不應小于4m2。
5.0.7 除全護理臥室外,一級設施臥室應附有衛生間,并配置三件套潔具;二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60%,衛生間內應配置二件套潔具;三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30%,應配置衛生潔具。
5.0.8 臥室應設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儲藏室凈面積應符合表5.0.8的規定。
表5.0.8 儲藏面積(m2)
5.0.9公用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不應小于以下規定:
1 廚房:50床按0.80m2/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30~0.40m2/床計,乙類按0.40~0.50m2/床計;
2 餐廳:50床及50床以內,按0.80m2/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50~0.60m2/床計,乙類按0.60~0.70m2/床計;
3 公用小廚房:每個護理單元設一個,凈面積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類不小于40m2,乙類不小于20m2;
5 曬衣場:甲類不小于50m2,乙類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廁所間、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設備使用人數指標應符合表5.0.10的規定。
表5.0.10 每件設備使用人數
類別 使用人數 設備 | 洗臉盆 | 坐便器 | 小便斗(槽) | 淋浴器 |
甲類 | 男 | ≤15 | ≤18 | ≤18 | ≤20 |
女 | ≤12 | ≤15 | | ≤15 |
乙類 | 男 | ≤12 | ≤15 | ≤15 | ≤18 |
| 女 | ≤10 | ≤12 | | ≤15 |
5.0.11 養老設施醫療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25m2,乙類不應小于15m2;觀察室應按總床位數的1~2%設置,但不應少于兩張床位。
5.0.12健身活動用房總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類不宜小于40m2,乙類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輔助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0.50m2/床,乙類不應小于0.60m2/床。
6 性能標準
6.0.1 養老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其層數不應超過二層,老年護理院不應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上。
6.0.2 樓梯應設樓梯間。在一個樓面上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護理單元時,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應設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設乙級防火門。
6.0.3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或疏散樓梯)之間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6.0.4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康復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積與該房間面積之比,活動室不應小于1/4,起居室、臥室、康復室不應小于1/6。
6.0.5 養老設施主體建筑的東、西、北外墻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2.00W/m2•K,屋面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墻和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應小于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6.0.7 養老設施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結構。樓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
7 使用標準
7.1 主要出入口
7.1.1 養老設施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遺體、廢棄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應明亮、寬敞,其內外應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內外高差不宜過大,除設臺階外,還應設輪椅推行坡道。臺階踏步寬宜為380~400mm,高宜為100~120mm;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2,坡道寬度不應小于900mm,臺階與坡道兩側應設欄桿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頂部應設雨篷,其覆蓋寬度應超過平臺寬度,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臺階首級踏步0.50m以上。
7.1.5 平臺、踏步及坡道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過廳、走道
7.2.1 公共過廳及走道應注意采光、通風,宜以單面走道為主。過廳應具備可供輪椅、擔架回旋的條件,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過廳、走道、房間不得設門坎,地面不應有臺階。當地面必須有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其坡度應符合規定,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7.2.3 走道兩側應設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狀應方便把握并注意堅固。
7.2.4 室外的連通走道應設防風避雨設施。
7.3 樓梯、坡道、電梯
7.3.1 樓梯應設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點,并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7.3.2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50m,踏步寬宜為320~340mm,踏步高宜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數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臺區內設踏步。同一樓梯間的踏步高度必須一致。平臺凈寬應確保擔架通行。
7.3.3 三層以下建筑宜兼設坡道,室外坡道長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內坡道長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設計應按《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JGJ50-88)的規定設計。
7.3.4 樓梯、坡道兩側均應設扶手。
7.3.5 樓梯、坡道地面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養老設施二層宜設置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應設置電梯。電梯井不應與臥室、起居室貼鄰布置。
7.3.7 電梯應選用速度較慢、穩定性高的醫用電梯。電梯設置應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觸模式專用按鈕、延長閉門時間、安裝電視監控系統等。
7.4 交通標識
7.4.1 入口大廳宜設置平面展示圖,標注各主要場所的位置。
7.4.2 樓、電梯間應有明顯的樓層數標識。
7.4.3 各類用房應編號并標注房間的名稱。
7.4.4 應明顯標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門的開啟方向。
7.4.5 在臺階、坡道、轉彎等處應設置明顯標志提示。
7.5 臥室
7.5.1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凈高不應小于2.6m。
7.5.2 臥室內的布置應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況的使用,室內凈寬不宜小于3.30m。
7.5.3 臥室內床位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需要護理時,床位長邊離采光外墻的墻面間距不應小于0.60m;
2 床位長邊的間距不應小于0.85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與墻面間距不應小于1.05m。
7.6 衛生間
7.6.1 衛生間地面與相鄰房間地面不應有高差,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6.2 衛生間墻面應設安全扶手。與坐便器相鄰墻應設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貼墻浴盆的墻面應設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側緊鄰盆緣處應設落地式立桿安全扶手。浴盆底應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應設不小于0.40m寬的坐臺。
7.7 陽臺、平臺
7.7.1 居室宜附設直接對外的陽臺,陽臺凈寬不宜小于1.50m,陽臺與居室之間的地面高差應做緩坡。
7.7.2 陽臺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欄桿、護板的設計應方便老年人以坐、立兩種高度觀望。
7.7.3 頂層陽臺上部應設雨篷,雨篷凈深不宜小于陽臺凈深。
7.7.4 供老年人活動的屋頂平臺或屋頂花園,其女兒墻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0m。
7.7.5 陽臺或平臺應附設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曬衣架。
7.8 門窗
7.8.1 公共外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臥室、走道、衛生間門凈寬不應小于1.0m。應便于輪椅或擔架進出。
7.8.2 臥室木門可配有方便觀察的玻璃。
7.8.3 外窗離地高度不應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鑲用無色透明玻璃,雙層窗不宜設固定窗。
7.9 室內裝修
7.9.1 不應用化纖、易碎、散發有害有毒氣味的裝飾材料。
7.9.2 臥室地面宜用硬質木材或富彈性的塑膠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溫、不結露材料。
7.9.3室內裝修除固定家具外,頂棚的裝修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