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id="iuosz"></nav>

  • <sub id="iuosz"></sub>
      <small id="iuosz"><dd id="iuosz"></dd></small>

    1. <center id="iuosz"><table id="iuosz"><small id="iuosz"></small></table></center>

        <form id="iuosz"><legend id="iuosz"></legend></form>

        上?!娥B老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作者:   來源:   
        滬建建(2000)第0047號
        根據我委滬建建(98)第0088號文下達的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編制計劃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編的《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經有關專家審查和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統一編號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實施。
            該強制性規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總則
        1.0.1  書為適應本市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根據本市養老事業發展規劃,滿足老年人對建筑設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專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其他建筑改造為養老設施、原有養老設施的改、擴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參照執行。
        1.0.3  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應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注意人文環境和諧,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點進行設計,為老年人住養、生活護理提供方便的設施和服務。
        1.0.4  養老設施建筑應按養老設施性質類別設計??梢砸环N護理方式為主,兼顧其他護理方式進行設計,也可按養老結構,包含各類護理方式進行設計。
        1.0.5  養老設施建筑空間、配件、設備設施的尺度設計,應考慮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體尺度和使用輪椅或需要護理的情況。
        1.0.6  養老設施建筑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地方法規、規定的要求。
        術語
        2.0.1  養老設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為老年人(年齡60歲以上)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含福利院、敬(安、養)老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綜合性服務的設施。
        2.0.2  福利院、 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專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養老設施,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項目。
        2.0.3  老年護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為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并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項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單元為基本成分單位,具備餐飲、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服務體系的養老設施。
         3  養老設施的設置
        3.0.1  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應配置與居住區、居住小區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養老設施。其總床位數不應小于人口規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按其養老床位數量分為兩類,床位數大于等于100床的為甲類;床位數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為乙類。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護理院按其設施設備配置標準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級3個等級。
        3.0.4  養老設施的設置應根據人口結構特點和周圍設施情況而定,居住區可設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區可設敬老院、老年護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級: ≥40m2;
        二級: ≥30m2;
        三級: ≥25m2。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數。
        2. 老年護理院每床建筑面積可略低于上述指標。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積指標不應小于40m2。
        4  總平面設計
        4.0.1  基地選址應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城市醫療點,環境優美,遠離噪聲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設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設計應簡潔流暢,方便救護車、消防車及輪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應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設施,并有明顯的交通標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動場所)應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處于公用服務用房的上風方向。每兩幢主要建筑之間宜設長廊聯系。
        4.0.5  規劃結構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建筑與室外環境有良好的結合。輔助建筑應與主要建筑聯系方便,避免噪聲及廢氣對主要建筑的影響。
        4.0.6  新區主要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應少于3h,養老設施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舊區主要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應少于2h。
        4.0.7  綠地與基地面積之比,新區不應小于45%,中心城舊區不應小于30%,且均應有集中綠地。
        4.0.8  養老設施的容積率,新區不應大于0.3,中心城舊區不應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動場所應地勢平坦,朝陽通風,并設有座椅。
        5  用房及面積標準
        5.0.1  養老設施用房應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務用房、醫療用房、健身活動用房、行政輔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應包括臥室、衛生間等空間,老年公寓還宜包括起居室、廚房、陽臺等空間;公用服務用房應包括廚房、餐廳、公用小廚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間;醫療用房應包括醫務室、觀察室等空間;健身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含閱覽、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間;行政輔助用房應包括辦公室、庫房、接待室、小賣部等空間。
        5.0.3  甲類養老設施還應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太平間、門衛室等空間,宜設置心理咨詢室等空間;乙類養老設施宜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太平間、門衛室等空間。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間臥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全護理老人每間臥室的床位數不得大于6床。一級設施應以單人臥室、雙人臥室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級設施應以雙人臥室、三人臥室為主,四人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級設施可以三人臥室、四人臥室為主。老年公寓應配置以單人或雙人為主的一室、一室一廳、二室一廳的獨立型居住生活單元。
        5.0.5  臥室每床位的凈面積指標不得低于表5.0.5的規定值,但單人臥室的凈面積不得低于8m2。
        5.0.5  每床位凈面積指標(m2)

         

        一級
        7.0
        二級
        6.0
        三級
        5.0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凈面積不應小于10m2,廚房不應小于5m2,衛生間不應小于4m2。
        5.0.7  除全護理臥室外,一級設施臥室應附有衛生間,并配置三件套潔具;二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60%,衛生間內應配置二件套潔具;三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30%,應配置衛生潔具。
        5.0.8  臥室應設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儲藏室凈面積應符合表5.0.8的規定。
        5.0.8   儲藏面積(m2)

         

        一級
        ≥0.6
        二級
        ≥0.5
        三級
        ≥0.4

         

        5.0.9公用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不應小于以下規定:
        1  廚房:50床按0.80m2/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30~0.40m2/床計,乙類按0.40~0.50m2/床計;
        2  餐廳:50床及50床以內,按0.80m2/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50~0.60m2/床計,乙類按0.60~0.70m2/床計;
        3  公用小廚房:每個護理單元設一個,凈面積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類不小于40m2,乙類不小于20m2;
        5  曬衣場:甲類不小于50m2,乙類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廁所間、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設備使用人數指標應符合表5.0.10的規定。
        5.0.10  每件設備使用人數

         

        類別
        使用人數
        設備
         
        洗臉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
         
        淋浴器
        甲類
        15
        18
        18
        20
        12
        15
         
        15
        乙類
        12
        15
        15
        18
         
        10
        12
         
        15

         

        5.0.11  養老設施醫療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25m2,乙類不應小于15m2;觀察室應按總床位數的1~2%設置,但不應少于兩張床位。
        5.0.12健身活動用房總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類不宜小于40m2,乙類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輔助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0.50m2/床,乙類不應小于0.60m2/床。
        性能標準
        6.0.1  養老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其層數不應超過二層,老年護理院不應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上。
        6.0.2  樓梯應設樓梯間。在一個樓面上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護理單元時,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應設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設乙級防火門。
        6.0.3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或疏散樓梯)之間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6.0.4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康復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積與該房間面積之比,活動室不應小于1/4,起居室、臥室、康復室不應小于1/6。
        6.0.5  養老設施主體建筑的東、西、北外墻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2.00W/m2•K,屋面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墻和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應小于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6.0.7  養老設施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結構。樓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
        使用標準
        7.1  主要出入口
        7.1.1  養老設施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遺體、廢棄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應明亮、寬敞,其內外應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內外高差不宜過大,除設臺階外,還應設輪椅推行坡道。臺階踏步寬宜為380~400mm,高宜為100~120mm;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2,坡道寬度不應小于900mm,臺階與坡道兩側應設欄桿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頂部應設雨篷,其覆蓋寬度應超過平臺寬度,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臺階首級踏步0.50m以上。
        7.1.5  平臺、踏步及坡道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過廳、走道
        7.2.1  公共過廳及走道應注意采光、通風,宜以單面走道為主。過廳應具備可供輪椅、擔架回旋的條件,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過廳、走道、房間不得設門坎,地面不應有臺階。當地面必須有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其坡度應符合規定,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7.2.3  走道兩側應設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狀應方便把握并注意堅固。
        7.2.4  室外的連通走道應設防風避雨設施。
        7.3  樓梯、坡道、電梯
        7.3.1  樓梯應設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點,并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7.3.2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50m,踏步寬宜為320~340mm,踏步高宜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數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臺區內設踏步。同一樓梯間的踏步高度必須一致。平臺凈寬應確保擔架通行。
        7.3.3  三層以下建筑宜兼設坡道,室外坡道長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內坡道長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設計應按《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JGJ50-88)的規定設計。
        7.3.4  樓梯、坡道兩側均應設扶手。
        7.3.5  樓梯、坡道地面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養老設施二層宜設置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應設置電梯。電梯井不應與臥室、起居室貼鄰布置。
        7.3.7  電梯應選用速度較慢、穩定性高的醫用電梯。電梯設置應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觸模式專用按鈕、延長閉門時間、安裝電視監控系統等。
        7.4  交通標識
        7.4.1  入口大廳宜設置平面展示圖,標注各主要場所的位置。
        7.4.2  樓、電梯間應有明顯的樓層數標識。
        7.4.3  各類用房應編號并標注房間的名稱。
        7.4.4  應明顯標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門的開啟方向。
        7.4.5  在臺階、坡道、轉彎等處應設置明顯標志提示。
        7.5  臥室
        7.5.1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凈高不應小于2.6m。
        7.5.2  臥室內的布置應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況的使用,室內凈寬不宜小于3.30m。
        7.5.3  臥室內床位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需要護理時,床位長邊離采光外墻的墻面間距不應小于0.60m;
        2  床位長邊的間距不應小于0.85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與墻面間距不應小于1.05m。
        7.6  衛生間
        7.6.1  衛生間地面與相鄰房間地面不應有高差,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6.2  衛生間墻面應設安全扶手。與坐便器相鄰墻應設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貼墻浴盆的墻面應設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側緊鄰盆緣處應設落地式立桿安全扶手。浴盆底應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應設不小于0.40m寬的坐臺。
        7.7  陽臺、平臺
        7.7.1  居室宜附設直接對外的陽臺,陽臺凈寬不宜小于1.50m,陽臺與居室之間的地面高差應做緩坡。
        7.7.2  陽臺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欄桿、護板的設計應方便老年人以坐、立兩種高度觀望。
        7.7.3  頂層陽臺上部應設雨篷,雨篷凈深不宜小于陽臺凈深。
        7.7.4  供老年人活動的屋頂平臺或屋頂花園,其女兒墻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0m。
        7.7.5  陽臺或平臺應附設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曬衣架。
        7.8  門窗
        7.8.1  公共外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臥室、走道、衛生間門凈寬不應小于1.0m。應便于輪椅或擔架進出。
        7.8.2  臥室木門可配有方便觀察的玻璃。
        7.8.3  外窗離地高度不應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鑲用無色透明玻璃,雙層窗不宜設固定窗。
        7.9  室內裝修
        7.9.1  不應用化纖、易碎、散發有害有毒氣味的裝飾材料。
        7.9.2  臥室地面宜用硬質木材或富彈性的塑膠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溫、不結露材料。
        7.9.3室內裝修除固定家具外,頂棚的裝修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
        鏈接交換請加微信:ZMYL123
        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招賢納士 | 網站聲明
        中國養老網是全國養老服務業領先的資訊發布傳播平臺 創建中國養老智庫
        Copyright ? 2014 中國養老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11035259號
        網站設計著作權已注冊 侵權必究
        掃一掃,關注養老網
        成人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_亚洲线日本一区二区三区_精品无码污污网站在线观看_欧美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久久精品亚洲欧美日韩久久

        <nav id="iuosz"></nav>

      1. <sub id="iuosz"></sub>
          <small id="iuosz"><dd id="iuosz"></dd></small>

        1. <center id="iuosz"><table id="iuosz"><small id="iuosz"></small></table></center>

            <form id="iuosz"><legend id="iuosz"></legend></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