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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
        作者:   來源: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2000]50號文要求,本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經充分征求意見,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規劃設計;4.室內設計;5.建筑設備;6.室內環境。主要規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時需要遵照執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著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室內設計技術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積標準;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樓梯、電梯、戶門、門廳、戶內過道、衛生間、廚房、起居室、臥室、陽臺等各種空間的設計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執行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老齡協會調研部
                       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會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
                       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
                       青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燕輝  開 彥  林建平  王  賀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劉克維
                           郭  平  馬利中  葉忠良  王勤芬
                           張劍敏   王少華   鄭志宏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趨勢,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等要求的同時,滿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標準。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設計應適應我國養老模式要求,在保證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則下,體現對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自理能力的適應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質量及護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標準適用于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相關建筑設施的設計。新建普通住宅時,可參照本標準做潛伏設計,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國通用標準,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配套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5 養老院 rest home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并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6 護理院 nursing home
        為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的配套服務設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養老服務的設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與規劃設計
        3.1 規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砂幢?span>3.1.1劃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應以中型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與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設施及社區醫療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配套建設,實行綜合開發。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積標準不應低于表3.1.3的規定。

         

        3.2 選址與規劃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選址宜與居住區配套設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獨立建設并配套相應設施。
        3.2.2 基地應選在地質穩定、場地干燥、排水通暢、日照充足、遠離噪聲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內不宜有過大、過于復雜的高差。
        3.2.3 基地內建筑密度,市區不宜大于30%,郊區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規模應具有遠期發展余地,基地容積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規劃結構應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出入口、道路和各類室外場地的布置,應符合老年人活動特點。有條件時,宜臨近兒童或青少年活動場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應布置在采光通風好的地段,應保證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時。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統應簡潔通暢,具有明確的方向感和可識別性,避免人車混行。道路應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夜間照明設施,在臺階處宜設置雙向照明并設扶手。
        3.3.2 道路設計應保證救護車能就近??吭谧澋某鋈肟?。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當大于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色彩鮮明的鋪裝材料。
        3.4 場地設施
        3.4.1 應為老年人提供適當規模的綠地及休閑場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種植勞作的場地。場地布局宜動靜分區,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場地宜設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閱報欄等設施,并避免烈日暴曬和寒風侵襲。
        3.4.2 距活動場地半徑1OOm內應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廁所。
        3.4.3 供老年人觀賞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過0.60m時應設防護措施。
        3.5 停 車 場
        3.5.1 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車位應相對固定,并應靠近建筑物和活動場所入口處。
        3.5.2 與老年人活動相關的各建筑物附近應設供輪椅使用者專用的停車位,其寬度不應小于3.50m,并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5.3 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位應設置在靠停車場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3.6 室外臺階、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處、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處應設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長度超過9m時應設平臺,平臺的深度不應小于1.50m并應設連續扶手。
        3.6.2 臺階的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臺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并宜在兩側設置連續的扶手;臺階寬度在3m以上時,應在中間加設扶手。在臺階轉換處應設明顯標志。
        3.6.3 獨立設置的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坡道和臺階并用時,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點應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3.6.4 坡道兩側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裝連續的扶手。坡道兩側應設護欄或護墻。

        3.6.5 扶手高度應為0.90m,設置雙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度宜為0.65m。坡道起止點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臺階、踏步和坡道應采用防滑、平整的鋪裝材料,不應出現積水。
        3.6.7 坡道設置排水溝時,水溝蓋不應妨礙通行輪椅和使用拐杖。
        4 室內設計
        4.1 用房配置和面積標準
        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設在建筑物出入口層或電梯??繉?。
        4.1.2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動房間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風和景觀。
        4.1.3 老年人套型設計標準不應低于表4.1 .3. 1和4. 1 .3 .2的規定:
         
        4.1.4 養老院居室設計標準不應低于表4 .1. 4.1的規定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不應低于表4 .1 .5 .1的規定。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1 出入口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10m。門扇開啟端的墻垛凈尺寸不應小于0.50m。
        4.2.2 出入口內外應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4.2.3 建筑物出入口應設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長度宜超過臺階首級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門宜采用自動門或推拉門;設置平開門時,應設閉門器。不應采用旋轉門。
        4.2.5 出入口宜設交往休息空間,并設置通往各功能空間及設施的標識指示牌。
        4.2.6 安全監控設備終端和呼叫按鈕宜設在大門附近,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為1.10m。
        4.3 走 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僅供一輛輪椅通過的走廊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并應在走廊兩端設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4.3.2 公用走廊應安裝扶手。扶手單層設置時高度為0.80~0.85m,雙層設置時高度分別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連貫。
        4.3.3 墻面不應有突出物。滅火器和標識板等應設置在不妨礙使用輪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3.4 門扇向走廊開啟時宜設置寬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門扇開啟端的墻垛凈尺寸不應小于0.40m。
        4.3.5 走廊轉彎處的墻面陽角宜做成圓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并應設明顯標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層走廊宜增設交往空間,宜以4~8戶老年人為單元設置。
        4.4 公用樓梯
        4.4.1 公用樓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樓梯休息平臺的深度應大于梯段的有效寬度。
        4.4.2 樓梯應在內側設置扶手。寬度在1.50m以上時應在兩側設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裝高度為0.80~0.85m,應連續設置。扶手應與走廊的扶手相連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 5 不應采用螺旋樓梯,不宜采用直跑樓梯。每段樓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個樓梯梯段踏步的寬度和高度應一致。
        4.4.7 踏步應采用防滑材料。當設防滑條時,不宜突出踏面。
        4.4.8 應采用不同顏色或材料區別樓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終點應有局部照明。
        4.5 電 梯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設置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設老年人居住及活動空間的建筑應設置電梯,并應每層設站。
        4.5.2 電梯配置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轎廂尺寸應可容納擔架。
        2 廳門和轎門寬度應不小于0.80m;對額定載重量大的電梯,宜選寬度0.90m的廳門和轎門。
        3 候梯廳的深度不應小于1.60m,呼梯按鈕高度為0.90~1.10m。
        4 操作按鈕和報警裝置應安裝在轎廂側壁易于識別和觸及處,宜橫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條件時,可在轎廂兩側壁上都安裝。
        4.5.3 電梯額定速度宜選0.63~1.Om/s;轎門開關時間應較長;應設置關門保護裝置。
        4.5.4 轎廂內兩側壁應安裝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設鏡子;轎門宜設窺視窗;地面材料應防滑。
        4.5.5 各種按鈕和位置指示器數字應明顯,宜配置轎廂報站鐘。
        4.5.6 呼梯按鈕的顏色應與周圍墻壁顏色有明顯區別;不應設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廳應設座椅,其他層站有條件時也可設置座椅。
        4.5.7 轎廂內宜配置對講機或電話,有條件時可設置電視監控系統。
        4.6 戶門,門廳
        4.6.1 戶門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m。
        4.6.2 戶門內應設更衣、換鞋空間,并宜設置座凳、扶手。
        4.6.3 戶門內外不宜有高差。有門檻時,其高度不應大于20mm,并設坡面調節。
        4.6.4 戶門宜采用推拉門形式且門軌不應影響出入。采用平開門時,門上宜設置探視窗,并采用桿式把手,安裝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輪椅使用者出入的門,距地面0.15~0.35m處宜安裝防撞板。
        4.7 戶內過道
        4.7.1 過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
        4.7.2 過道的主要地方應設置連續式扶手;暫不安裝的,可設預埋件。
        4.7.3 單層扶手的安裝高度為0.80~0.85m,雙層扶手的安裝高度分別為0.65m和0.90m。

        4.7.4 過道地面及其與各居室地面之間應無高差。過道地面應高于衛生間地面,標高變化不應大于20mm,門口應做小坡以不影響輪椅通行。
        4.8 衛 生 間
        4.8.1 衛生間與老年人臥室宜近鄰布置。
        4.8.2 衛生間地面應平整,以方便輪椅使用者,地面應選用防滑材料。
        4.8.3 衛生間入口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門或外開門,并設透光窗及從外部可開啟的裝置。
        4.8.5 浴盆、便器旁應安裝扶手。
        4.8.6 衛生潔具的選用和安裝位置應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裝高度不應低于0.40m;浴盆外緣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設坐臺。
        4.8.7 宜設置適合坐姿的洗面臺,并在側面安裝橫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衛生間
        4.9.1 公用衛生間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地面應平整并選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衛生間中應至少有一個為輪椅使用者設置的廁位。公用浴室應設輪椅使用者專用的淋浴間或盆浴間。
        4.9.3 坐便器安裝高度不應低于0.40m,坐便器兩側應安裝扶手。
        4.9.4 廁位內宜設高1.20m的掛衣物鉤。
        4.9.5 宜設置適合輪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側面宜安裝扶手。
        4.9.6 淋浴間內應設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邊應設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設洗浴坐臺。浴盆旁應設扶手。
        4.10 廚 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廚房面積不應小于4.5m2 。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廚房,面積不應小于6m2 ,輪椅回轉面積宜不小于1.50m × 1.50m。
        4.10.2 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臺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臺下凈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應選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氣灶時;應安裝熄火自動關閉燃氣的裝置。
        4.11 起 居 室
        4.11.1 起居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與廚房、餐廳連接時,不應有高差。
        4.11.3 起居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
        4.12 臥 室
        4.12.1 老年人臥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2.50m,輪椅使用者的臥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臥室宜留有護理空間。
        4.12.3 臥室宜采用推拉門。采用平開門時,應采用桿式門把手。宜選用內外均可開啟的鎖具。
        4.13 陽 臺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應設陽臺,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設陽臺。
        4.13.2 陽臺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設施的陽臺宜作為緊急避難通道。
        4.13.4 宜設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裝置和花臺。
        5 建筑設備
        5.1 給水排水
        5.1.1 老年人居住建筑應設給水排水系統,給水排水系統設備選型應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宜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出水溫度宜為40~50℃。
        5.1.2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應分套設置冷水表和熱水表。
        5.1.3 應選用節水型低噪聲的衛生潔具和給排水配件、管材。
        5.1.4 公用衛生間中,宜采用觸摸式或感應式等形式的水嘴和便器沖洗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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